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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 2 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某些特定的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只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只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企业非法人分只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只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发布时间:2014/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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